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体现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和其他与教学相关的人员,因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中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学院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保障等与教学相关的一切事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当事人的主观直接过错,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当事人的重大失误,对教学活动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教学违规)是指因当事人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当事人所在系部或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经当事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当事人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二级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构成一级教学事故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送人事处、教务处和当事人所在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院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院教学制度执行情况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可在10日内向学院督导处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督导处检查后报学院领导组织复议,学院领导组织的复议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等级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见附件2。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见第七条)。
(二)教务处审定。
(三)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
(四)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二级教学事故在本部门范围内通报,三级教学事故通报当事人,处理结果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财务处、监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六)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发文通报处理,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发文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级事故责任者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一级教学事故均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二)二级事故责任者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责任者在所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取消事故责任人参加当年评优、评奖及晋级资格,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改正,处理结果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