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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16时37分10秒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访问次数:171970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二OO五年二月四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用挂号信向学院招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报到后,交近期半身免冠两寸彩色照片8张,领取《新生报到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同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五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次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属系审核以及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2天到校,开学后一周内交清有关费用,并持收款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需补考的学生先报到,待补考成绩确定后,如不涉及退学问题,再行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取得该学期学籍。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所属系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高中起点(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技校毕业)专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修学时间为 2一5 年。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岗前培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所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领导批准,可以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和参加考试。还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系领导、教务处批准,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凡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已掌握者,于学期结束三周前提供自学笔记、作业和免修资格考试申请,经该课程任课教师(由课程所属系指定)审查通过,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参加免修资格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视为通过,其成绩和相应学分载入学籍档案,发给课程免修资格证,该门该程可不再修读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但"两课"类课程、军训、各类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不能剧烈运动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形体课、军训。重大疾病者一次只予免修一学期体育课,终身残疾者可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体育课。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各种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认知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岗前培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及格,在成绩登载时分别注明“补考”或“重修”。学籍档案一式二份,分别归入个人档案和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习(训)报告、实际操作技能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均采用结构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对学生的考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与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学生体育课、形体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含理论和实践性课程)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课或缺作业,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某课程的三分之一者,或规定完成的报告、论文未按时提交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本人提前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必须学生本人请事假处理,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家长或所在单位(或街道、乡政府)证明,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缓考。
    第十九条 获得批准的缓考者可在下一学期初,随同相应课程的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一月后两月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安排一次补考。过期不申请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补考机会,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原则上不予缓考。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申请末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而未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不予补考。旷考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定的任选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安排重修或重选。学生既可以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定的非实践性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者,原则上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考,按较高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再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同一课程重修次数原则上为二次。
    实践性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重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另选修其它课程。在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规定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
    免修资格考核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需重修的学生,应本人申请,经系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在计财处交重修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已参加课程考核所取得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规定的重修限制次数而考核不及格或本人未提出重修申请的不及格课程以及在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于结业一年内回校申请补考。
    第二十六条 英语、计算机、普通话三门课程除学期成绩必须及格(含补考及格)外,还应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过级考试。过级考试成绩不载入学籍档案,但在学籍档案中记载通过的相应等级,作为学生就业综合素质推荐的依据之一。
    若英语、计算机、普通话提前通过相应的过级考试、达到要求的级别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开始免修相应课程,并将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学期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应该参加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我院为川—181所)组织的所学专业(工种)的国家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就业综合素质推荐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自习、军训、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在一天以内需经辅导员(实践性教学环节需经指导教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还需经所属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经学工部批准,一周以上还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病假须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由辅导员在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通过院内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个别因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经省教育厅批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一般不受理转学。对个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转学且符合学院转学条件(确有专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他院校的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或由于特殊困难,不适宜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陈述理由,经学院审查,本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两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转出地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转出地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并经转出与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确认下文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和正在休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学院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院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条 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同起,休学生效。
    第四十一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学生评优、奖学金、勤工助学、转学转专业等等)。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学生应征入伍而休学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1年,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学籍处理或退学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医疗费用自理;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由所在地街道或乡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书(因伤、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所属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属系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 1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留校学习;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五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七条 学院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是一种预警,包括:修学警告、退学警告、退学试读。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业警示由所属系行文送达到学生本人,必要时可同时送达学生家长。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过学业警示,仍不能继续修学者。
    (二)无故不履行注册手续时间超过两周者;
    (三)一学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此类学生不予补考);
    (四)一学期内,经补考(含缓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3者;
    (五)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重修及格课程及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
    (六)一学期内旷考二门及以上课程或累计旷考三门及以上课程者;
    (七)未经学院同意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对他人学习将产生严重影响、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因病休学二次,经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十一)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规定者;
    (十二)按规定应退学且又符合试读条件,但不提出试读申请、办理试读手续者;
    (十三)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 退学处理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院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收到有效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四)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应予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出具相关证明。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3、因病、伤残退学者,由所属系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并按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
    5、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凡属第四十八条第三、四、五款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长来校协商并在学生本人试读申请书上签字,系主任、学工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并交纳试读费后,方可试读。
    (二)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三)经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班级试读。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修历年没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可适当学习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第一学期因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退学而准予试读的学生,可暂跟原班试读,但新学年开始,必须跟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时间从跟下一年级试读开始计算。
    (四)试读期间若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学期选读课程学分总数的2/5,或经补考,学期或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所选读课程学分总数的1/3及以上者,不再试读,予以退学。
    (五) 试读期满,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合格报院领导批准,可转为正读生,并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
    (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试读。
    1、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2、受过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当对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并写出评语。
    第五十二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鉴定合格,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性环节等最低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修满所规定的学分,仅有少量学校规定的课程未取得学分或仅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 (教务处)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 (论文),达到毕业条件者,于下一届学生毕业发毕业证书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肄业: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向所属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系审核同意并附学生提前学习成绩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由招生处列入高年级毕业生生源计划。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毕业设计,并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允许提前毕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或学籍异动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属实后,学院开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生证为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及损坏。若随意损坏、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转借、或送他人者,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校园身份证”为学生在校园内的身份证明(限校园内使用有效),可凭此证在考试、借阅图书时证明本人身份。学生应妥善保管校园身份证,不得涂改或损坏,若随意损坏、涂改或转借、送他人者,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9月1同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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