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按照《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1.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并在36分以下的课程,实行重修;
2.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并在36分及以上的课程,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实行重修;
3.学生申请缓考,但未参加补考,实行重修。
4.学生作弊或缺考,实行重修;
5.学生因成绩不合格,未能如期毕业的,在《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参加重修。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
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即参加相邻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并参加考核。
2.单独开班重修
重修人数达 20 人以上的课程,各系部安排单独开班重修,并报教务处审批。
三、办理程序
1.学生在期末选课的同时进行跟班重修选课,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开始跟班重修。
2.系部在开学第二周,根据补考和重修选课结果,提出单独开班申请。
3.教务处审核后,开放单独开班重修选课。
4.每学期开学第三周,系(部)学生到教务网选单独开班重修课程。
四、考试要求
1.跟班重修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与所选教学班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
2.单独开班重修考试。在课程结束后按《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单独安排考试。
五、其他
1.学生选重修课后,无故未参加教学活动,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机会。如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该次重修考试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2.不符合单独开班条件,且后续年级没有相同课程供跟班重修的课程,各系部需提出课程替换申请,供学生重修。
六、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