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推动教学人员之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教学和技术训练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搞好教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2.学院处(室)、系中层干部;
3.教学督导人员;
4.教学管理人员;
5.专任教师、校内外兼职(课)教师。
三、听课对象
学院专任教师、校内外兼职(课)教师。
四、听课的组织
1.教研室应安排教师学期听课计划,定期组织本教研室内进行的公开课,开展教学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2.系(部)可根据教学需要,不定期举行本单位公开课,开展教学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3.根据需要,教务处组织举行全院范围的公开观摩课,推进全院课堂教学的改革。
4.学院干部和教师的随机听课,以个人听课为主。听课人员根据需要,可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做好听课记录,期末时按要求上交归档。
五、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一般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任课教师示意,以示礼貌。
2.听课时要做好详实的听课记录(备《听课记录表》),包括完整的课堂教学实录和听课人批注。并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评议。对于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除与被听课人反馈外,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院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听课记录表》,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交教务处汇总,存档;其他部门的听课表格由各部门自行收集归档,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检。
六、听课数量
1.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其中:1节理论课、1节实训课);
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2.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每次不少于l学时;
3.系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4.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5.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8学时);新任教师前2年每学期至少不少于5次(10学时)。
6.学院督导人员的听课任务按学院有关教学督导制度另行组织安排。
七、各级领导和专家的听课评议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八、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