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必须体现“就业导向、能力本位、产学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要求。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学院通过教务处并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第四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以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为目的。
第五条 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了解职业岗位人才需求情况。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六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彻教学全过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九条 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时,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第十条 从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课程名称要求,学时数一般为9的倍数。
第三章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新设置专业申报程序
1.各系根据文件要求,于每年5月初,组织本单位各教研室进行新专业设置前的调研,并填写新专业设置备案(或申报)表,完成新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简介。
2.各系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备案(或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简介进行审议,并经3/4以上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签名同意,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新专业备案(或申报)表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计划申报的新专业,并于7月前报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1.各系根据文件要求,于每年3月初,组织本单位各教研室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2.各系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并经3/4以上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签名同意,于6月前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表进行审核,并于7月前报院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与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学制;培养目标;业务规格;能力分析与分解;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等级证书要求;教学模快及课程设置;教学周数分配计划表;教学学时比例表;教学进程安排表。
第十五条 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控制在2200—2400学时,总学分控制在125—135学分,以18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每周为1个学分。
第十七条 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占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60%。任意选修课程不低于8个学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八条 经学院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地执行,任何教研室、任何教师和其它教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特殊情况下,专业和课程教学团队在教务处主持下协调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2周向开课系(部)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系主任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公章。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开课教师所在系(部),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自留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教研室负责人对教学任务通知书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并于第16周返回下达教学任务的系。
第二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如主讲教师、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负责人等)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师所在系,一份交下达教学任务的系,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系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后,要及时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并认真审核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出现的各周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院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开课系协商调整,若协调仍有问题,可报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系的“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在确认各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组织各系教务员于第17周进行排课。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倒排课程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八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选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或调整课程开设时间,均属修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经系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凡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的课程变动,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