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16时11分26秒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访问次数:1481521次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教务处安排下,负责贯彻、实施学校的教育计划,通过教师富有个性的创造性劳动,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特制定以下教师岗位职责:
一、自觉提高自身从业素质,以优秀的思想、理论,扎实的专业知识武装自己。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勤奋工作,教书育人。
二、承担各类教学任务。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授课、课外辅导与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组织学生参加学业评价(阶段测验、期中、期末考试、学期补考、校内外统考、技能鉴定等)并做好教学分析,及时报送各类教学资料。
三、参与实验室建设、开设实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第二课堂,并做好评价。
四、参与同业交流,主动听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热心教改;承担教研课题、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撰写教研论文或学术著作;参与专业建设。
五、参与并完成学校指派的业务进修,师资培养,主动拓展第二专业,争取一专多能。
六、承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教研室主任工作,学校、教务处临时指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