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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17时15分55秒 作者:科技处 来源:科技处 访问次数:88022次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课题的管理,实现课题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技术、实验(训)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申报科研课题。

第三条  我校科研课题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及推动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为目标,为申报国家、省部、市厅等较高级别科研课题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各级立项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科研规划,确定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

3.组织上级科研课题的申报、中期检查工作;

4.管理监督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

5.负责制定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6.负责学校科研、技术合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科研课题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各申报课题,提出经费支持建议;

3.参与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工作;

4.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对各项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年度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我校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校级课题。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申报纵向课题,须在列为校级立项课题的基础上经科技处审核,报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承担横向课题须由学校与课题委托方签订技术合同。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设计书和合同约定内容报科技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按合同评审流程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条  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凡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校从事教学、技术、实验(训)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申报科研课题。

2.课题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

3.课题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个课题,尚未结题者不得另外申请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课题的申报工作。课题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课题申请书》,对选定的课题应精心设计、论证,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各系(部)或处室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申请课题进行审查筛选,并对申请人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保证申报课题的质量。系(部)或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三条  科技处组织开题报告会,并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须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计划与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已经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4.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并体现科研、教研促进教学、服务教学的精神。

第十四条  科技处将专家评议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报校长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确定为校级课题,并将科学性强、应用价值高的课题优先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科技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并纳入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通常情况下,学校对课题的资助额度在0.5万元以内,其中,重点课题资助金额0.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金额0.1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处将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立项课题名单。

第十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科技处将给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系部或处室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作为经费启用和课题检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科学研究工作。

1.科研课题管理实行动态报告制,各课题组必须在课题研究内及时上报研究资料:研讨活动有关动态资料(如研讨活动、研究课、学习活动的记录,教案、教育案例,活动照片等);每学期末上报学期汇报材料(如学期研究工作报表、下阶段计划等)。研究过程中发表、获奖的研究成果要即时上传,正规刊物发表或获奖论文除上传文字稿之外,还须上传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或获奖证书图片等。在课题周期为两年的课题组必须每年向科技处递交《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对立项后未及时开展研究、无实际进展的课题,经科技处、所在系(部)处室帮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者,由科技处提出撤消课题项目报学校上级批准。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独立或参与申报课题。

3.按照课题研究方案、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凡课题负责人的变动,研究方向、内容等的变化,应及时报科技处批准并备案。

4.课题负责人自行及时将本课题有关原始材料建档,为结题做好准备。

5.研究经费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科研课题责任和义务。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并对课题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

第四章 课题经费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课题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相关部门或行业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课题经费;校级课题经费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学校根据情况拨付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课题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或各系部的科技发展资金和弥补管理运行费用不足。学校拨给的课题配套经费和校级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课题单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

1.签定合同后,科技处下发《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并对经费进行监控、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2.课题经费根据科研进度限额借支使用;

3.购买图书资料则由课题负责人凭发票和图书资料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图书馆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名确认后再按以上方式办理;

4.经费在课题结束后30日内结转或结清,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5.纵向课题下达的经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业务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论文、报告等印刷和复印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辅助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仪器包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等费用;

4.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课题研究及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5.成果鉴定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申报费及相关专利申请费等;

6.科研差旅费:指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会议及科研课题有关的调查研究;

第五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将定期对立项科研课题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经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对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需延期进行的,须及时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延迟结题报告书》,将延迟的缘由上报科技处,经批准后,可不按逾期对待,但批准延期课题不再增加资助经费,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学期。

第二十九条  对课题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且无人替代的研究课题,科技处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

第三十条  对下列情形的课题,科技处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并于两年内不得申请立项。

1.中期检查时,无故未开展研究的课题;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研究的课题;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负责人的课题。

第三十一条  已经撤销的科研课题,学校将不再予以资助。

第六章 课题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与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典型经验、技术文件等)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函审后,将所有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为论文、专著、教材者,应在国内合法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成果为其他形式者,应有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未按课题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它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故未按期结题者,学校不予报销科研经费,借支经费按计财处规定返还,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立项,不得参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已结束课题研究、完成论文撰写待发表并写出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者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凡是用学校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享有科学、教学研究课题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由学校立项、资助的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校共享。

第三十八条  纵向、横向课题有特别规定的,则按要求的流程进行课题验收和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实施。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2016年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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