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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16时26分35秒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访问次数:9716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严格、科学地组织考核,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树立良好教风、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可闭卷或开卷。采用口试或实践操作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须提供记录考试过程和结束的材料。

第五条  社会实践、实习(训)、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设计等可采用考查形式。

第六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查(考核)课程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的题量和试题的难度要与之相适应。特殊情况的经教务处同意后考试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为促进考试形式的改革,注重素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院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形式的改革,由教师提出考试形式的改革方案,征得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系(部)负责人的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长分别担任学院期末考试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协调和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审核协调系(部)的考试安排,编制全校考试安排表下发系(部)具体实施;负责试卷的印刷、封装;负责考场管理;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载等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系(部)领导是本部门组织和管理期末考试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安排本部门考前相关工作。包括:确定考试课程,安排监考教师和考场,负责试卷的领取、评卷、装订等;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补考;上报考试违纪情况;考试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第1920周为考试周,19周为术科、技能考试,系(部)可安排随堂考试,20周为理论课考试。选修课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试。

第十一条 每学期理论课考试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须有系(部)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向系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正常考试。若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1、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到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者;

3、学生的作业抄袭他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院领导、教务处、系、督导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院考试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各考区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系要召开教师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章  命题与试题库建设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内容包括本课程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含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十六条  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的任课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要分别完成难度、题量、题型、内容基本相同,但题目和答案不同的AB卷共二套试题,并同时拟出配套的答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每套试题类型一般以46种为宜。教务处对二套试题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其中的一套为正常考试题,一套为补考预备试题。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命题的要求是: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题量适度,覆盖全面,重点突出,题型、文字、标点符号规范,一般要求基本题占60%、稍难题约占25%、高难题约占15%。

第十八条  技能考核的命题必须围绕骨干课程的核心技能、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和国家标准职业资格技能考核标准而进行,如已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的,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九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并打印一份,连同电子版一同上交教务处审核,同时办理试卷的移交手续。考试课程的时间控制在100分钟以内。考查(考核)课程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的题量和试题的难度要与之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试题命好后,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考试日程安排的先后,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提前3天把试卷印刷、装订完备,并严密保管。

第五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师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对统一命题的试卷,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程一般对学生平时学况考核占学期总评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考核形式包括出勤、课堂学风及提问、课外作业、各种形式的课堂测验或实验、论文或实习报告等项。除出勤外,其他形式的考核不得少于3项,各项考核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术科、其他实训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理论成绩”、“技术(技能)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总评)。总评时,“平时成绩”占10%,“理论成绩”占20%,“技术(技能)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上课表现、课堂提问等内容。“理论成绩”指该课程的理论部分笔试成绩或大作业。“技术(技能)成绩”包括技评和达标。技评(含技能)占50%,达标占50%;未设达标的课程,技评(含技能)占70%。如果理论和技术(技能)其中一部分成绩不合格,一定要参加该项内容的重修,才能进行总评。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考纪的考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算,并在成绩单上做好相关记录。对考试违纪尚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考生,要适当扣除该课程考试成绩的卷面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保留至学生毕业二年后。

第二十七条  阅卷完毕后,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一式三份,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随试卷装订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在规定的该时间内,按要求在教务处的教务网输入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考试成绩由系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折算相应学分、社会实践等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法记分。

第六章  试卷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更好地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系(部)要进行试卷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试卷检查人员由各系(部)选派若干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负责本系(部)的试卷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查每门课程时,检查人员应根据《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检查情况表》内的项目分类,对检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就试题质量、卷面质量和阅卷质量的检查情况做出分析总结,给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抽检查情况表》。

在阅卷质量部分,请注意检查以下项目:

1.  得分栏分数与各题得分是否一致;

2.  总分是否正确;

3.  是否有漏判现象;

4.  得分栏处阅卷教师是否签全名;

5.  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

6.  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全名;

7.  是否出现评分标准不一致,相同答案得分不同或随意给分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在学生答卷作任何内容修改。但在不影响学生答卷整洁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例如:漏、缺签全名等),可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必须在将相关情况登记在表中。

第三十五条  全部试卷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本系(部)检查情况汇总,并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  试卷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将上述《试卷检查情况表》和《试卷检查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各系(部)自留一份存档。

第七章  考场管理和考风考纪

第三十七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1. 每个考场要贴上该课室的考试日程安排表和考场纪律;所有考场布置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完成。技能考试一般是在实训室或场地进行,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在考前一天做好实训室的考前准备工作。

2.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考试开始6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 按照学生技能考试安排时间表,系组织学生按批次顺序参加技能考试。考试过程中严格控制每个考生(或每组考生)的考试时间,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及时完成记录。技能考试完毕时,监考教师要做好考场的整理和清场工作。

4.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专任教师,另一名可以是兼任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

5.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课程、年级、时间、考场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

6.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入座;有无禁止带入考场的书本、资料或有文字符号的纸张材料(如发现,即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放置于指定地方);桌面上下带字的物品和纸条是否清理干净;考生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放在桌面上;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然后于考前3分钟当众开封试卷袋,按时发卷。

7.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有任何提示,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或联系该课程任课老师前来答复。

8.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必要时可调动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批评教育,并登记扣分,如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则按作弊处理。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注意收集证据,没收其试卷及夹带物,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冒名顶替者,应当场处理。

9.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剩余时间。考试结束应立即收齐试卷。

10. 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谈笑、闲聊等,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与交卷学生交谈答卷情况;不得擅离职守,违者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11. 加强考试管理,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如实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记录表》,及时制止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及时记录或报告。

第八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系(部)领导、教学督导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巡考登记表》,并送交教务处。

第九章  学生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延缓考试,日后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1.经学院批准的外出学习、交流、比赛等,或参加其他公益性活动,不能及时回校参加正常考试。

2.不可抗拒因素,经批准请假回家,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3.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第四十条  凡是课程考试(含理论和技能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每门不及格的课程提供1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补考试卷由教务处从课程出题组移交的二套试卷中抽取。学生补考后,阅卷教师要在一周内完成评分、登分等工作,并及时把学生补考的相关资料移交系和教务处。学生补考过程中的考试纪律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十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考试作弊: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偷看的;

3.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衣服、墙壁上、桌椅上或其他载体上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试卷答题卡和答案的;

6.抄袭、偷窥他人答案、答案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案、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冒名代考或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

9.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10.把试卷或答案、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1.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2.被监考人员发现有夹带物品,且拒不交出者;

13.违反考场纪律,经监考人员第一次口头警告无效者;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员按规定对考场的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2.左顾右盼、频繁站立和坐下。

3.用铅笔、圆珠笔、钢笔等在试卷内标有各种特殊记号。

4.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

5.擅自携带试卷出考场,或故意毁坏试卷。

第四十三条  根据考试作弊的程度、违反考纪的轻重、当事学生的认识态度及改正错误的决心,由教务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和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包括:

1.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算,或酌情给予扣除该课程考试成绩的卷面分,该课程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2.责成其写出书目检讨,并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

3.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43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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